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保护饮用水源禁止十种行为
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涉及电磁辐射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以及污染物处理等问题。
电磁设施周围
不得修建住房
《条例(草案)》提出,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等敏感建筑。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应当停止使用。
市区午间夜间
禁止噪音扰民
《条例(草案)》提出,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机械锤击、露天装卸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营业活动;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
火车、机动车经过城市市区时,禁止高音鸣号。因安全行驶需要鸣号的,只能使用低音鸣号。
城市住宅楼内
禁止建娱乐城
《条例(草案)》提出,禁止排污单位将废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废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堆放水泥、石灰、粉煤,禁止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塑料制品生产、生物发酵等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