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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008/10/9/13:27 来源:解放日报

    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务院日前颁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新建建筑节能从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销售和保修六个环节予以规定

    针对新建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

    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条例》还对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了专门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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