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疏忽,28吨剧毒液体通过本应关闭的阀门流入京杭大运河。
河水污染,鱼蚌死亡———所幸六天全民皆兵式的奋战之后,没有居民中毒。
29年前,当无意间闯下大祸的苏州人民化工厂工人张长林犹在厂里埋头写检讨时,却被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提起公诉。
1979年10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参照当时已经颁发但尚未开始施行的《刑法》第115条,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2年。
兹事,张长林说是“一场噩梦”;苏州人称之为“张长林事件”;而在几乎所有环境法专家的口中,它则是中国对环境污染采用刑事制裁的“第一案”。
此事对以后的环境立法及政府决策不无影响,一年多后的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先进工作者的疏忽
1979年9月12日。张长林记得,那天晚上本来有场电影,他有张票。但他去不了,因为要加班。
时年38岁的他,是市人民化工厂储运组工人,参加工作已23年。在同组的3个工人中,他是老师傅。在厂里,他也是先进工作者。加班对他而言是常事。
下午3点50分,张长林请假回家———妻子正好去上海参观,两个年幼的女儿无人照顾,他得临时回家安排家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查证:张长林走之前,把存放浓度30%液体氰化钠的150吨贮槽通向8吨计量槽的阀门打开,离开时并未向任何人讲明。
“很多事一搅,就把阀门忘了。”张长林回忆,晚8点多,他下班离厂。
这或许是一个黑色的巧合———事发次日,即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获得原则通过,这是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大法。
人民化工厂的工人并不知道这些大事正在发生。当天早上,他们照样提前到厂,在正式开工前,用自带的饭盒淘米做饭。
储运组的江济舟最先发现了那个要命的阀门。同组工人梅金荣后来提供给法院的证言说,大约7点15分,他和江济舟看到,液体氰化钠从贮槽的放空管喷到围墙上,再顺着防护堤的沟流向东面一个洞,流到堤外的排水阴沟。阴沟通向的,正是数万郊区农民每天洗菜、灌溉、饮牲畜的京杭大运河。
江济舟马上去找张长林。他说:“长林啊,你闯祸了!”张长林骤然想起了那个阀门,手里的饭盒“哐当”掉在了地上。此时,距离阀门打开已有15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