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是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内容。
“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显然提升了节能政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稳定性。”有关人士指出,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是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破解能源瓶颈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
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今年上半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长15.8%,增幅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重工业用电量增长18.8%,提高4.6个百分点。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已实行近10年的节约能源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迫切需要在总结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法律,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力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需要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的基础上,扩展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做出规定。同时,原先节约能源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