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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将强化生产者环保责任
2007/10/11/09:51  来源:中国工业报
 

    被众多人士寄予厚望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在日前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提交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计划,《循环经济法(草案)》还将分别在今年10月、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二、三次审议,相关人士预计该法有望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出台。

    据了解,此次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展开,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强化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其中,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最为引人关注。

    生产者责任的延伸

    对于制造企业来说,《循环经济法(草案)》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这对他们今后的影响最为直接。据悉,《循环经济法》颁布以后,国家发改委和环保总局还将联合制定一个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

    所谓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就是要求企业对其生产的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进行回收。如果企业自己不能回收,就要出资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不能回收,又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就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如何处罚,草案中规定,对强制淘汰的设备、材料不进行回收的,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不进行回收处置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回收和处置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或者是处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理处置,处理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该单位处以相当于回收和处置成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回收产品和包装物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产业组织室副主任刘戒骄教授认为,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工业品经过一个使用周期,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报废。最典型的是家电、电子、电动自行车类产品。

    “由于这几年能源和环保形势严峻,政府和企业开始越来越关注循环经济。”刘戒骄认为,《循环经济法》的推出,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循环经济的发展刚开始是来自企业内部,比如在某个企业集团内,一个下属企业的废物,用作另一下属企业的投入。这样的起步较为容易。“而现在遇到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不同企业之间的废物怎样回收利用?这不仅涉及到技术,还包括利益、机制等问题,因此需要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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