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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拟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2007/8/17/08:11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郄建荣
 

    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正在联合推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的联合调研组的调研结果认为,应首先解决立法保障问题,尤其要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推出,法律依据尤为重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也是目前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

    这位负责人说,就联合推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久前,两部门曾派出专门的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等省进行调研。

    经过调研,两部门认为,地方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陌生。为此,两部门提出,首先要解决立法保障问题,还需要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的大小确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应由法律明确在环境污染事故中造成一些特定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等情况下,应由哪个部门提出索赔、赔偿金如何使用和监管等。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追溯时效问题,两部门认为,也要明确。他们提出,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可能是持续性的,对环境的损害可能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后才显现出来,因此,保险产品设计前对于赔偿的追溯时效究竟多长应该界定清楚;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储备物资的调配与施救。

    两部门建议,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从立法层面为建立和实施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包括修订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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