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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7/2/1/13:17 来源:国土资源部

    (三)尾矿的贮存和综合利用

    1.应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并采取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1)采用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滑坡和水土流失。

    2.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1)尾矿再选和共伴生矿物及有价元素的回收技术;

    (2)利用尾矿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如作水泥添加剂、尾矿制砖等;

    (3)推广利用尾矿、废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区或塌陷地的工艺技术;

    (4)利用选煤煤泥开发生物有机肥料技术。

    六、废弃地复垦

    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

    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4.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5.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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