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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7/2/1/13:17 来源:国土资源部

    提倡煤-电、煤-化工、煤-焦、煤-建材、铁矿石-铁精矿-球团矿等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

    3.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4.选矿厂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并同时考虑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5.地面运输系统设计时,宜考虑采用封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

    三、矿山基建

    1.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采取封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生产安全。

    2.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3.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

    对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

    4.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四、采矿

    (一)鼓励采用的采矿技术

    1.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宜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对于水力开采的矿山,宜推广水重复利用率高的开采技术。

    3.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提倡废石不出井,利用尾砂、废石充填采空区。

    4.推广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如条带开采、分层间隙开采等技术。

    5.对于有色、稀土等矿山,宜研究推广溶浸采矿工艺技术,发展集采、选、冶于一体,直接从矿床中获取金属的工艺技术。

    6.加大煤炭地下气化与开采技术的研究力度,推广煤层气开发技术,提高煤层气的开发利用水平。

    7.在不能对基础设施、道路、河流、湖泊、林木等进行拆迁或异地补偿的情况下,在矿山开采中应保留安全矿柱,确保地面塌陷在允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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