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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7/2/1/13:17 来源:国土资源部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3.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

    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

    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四)矿产资源开发设计

    1.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

    2.应考虑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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