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考核指标体系,将下述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1)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指标;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
(3)土地复垦率、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等生态环境修复指标。
(六)清洁生产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先选用采、选矿清洁生产工艺,杜绝落后工艺与设备向新开发矿区和落后地区转移。
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5.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