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最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加大我省的环境污染整治力度,浙江省委省政府最新出台《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在5年内全省实现6大污染控制目标,到2020年浙江全面建成生态省,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循环;为此,首次明确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
《若干意见》指出:"十五"以来,浙江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取得积极成效,但结构性污染尚未根本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居高不下,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此《意见》提出全省到2010年的5年内必须实现6大控制指标:一、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15%左右。二、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62%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率达到85%以上;近岸海域海水好于Ⅱ类水体的比例达到31%以上;三、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标准,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和日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四、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标准。五、城市污水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分别达到75%和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六、40%以上的设区市基本达到生态市建设要求,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0%以上,基本建成3000万亩省重点生态公益林。
据悉,《意见》是浙江省第一次明确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要求各级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确保环境保护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
以支持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环保基础设施和监管体系建设;《意见》同意在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增加环境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
与此同时,为保障公众对环境的"三大"权利(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意见》规定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都要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意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及重要行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情况;并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实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制度。
《意见》宣布各级党政"一把手"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须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书,把环境保护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实绩分析指标体系,严格考核领导干部是否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其所在的地区环境质量是否得到控制等。
《意见》还规定,凡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不合格,特别是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市、县(市、区),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不得授予该地区生态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称号,环境保护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因违反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等,《意见》规定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见》同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及时受理重大环境案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